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燃气汽车加气站、新型气体燃料站、工业燃气供应站不得充装民用钢瓶。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