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燃气汽车加气站、新型气体燃料站、工业燃气供应站不得充装民用钢瓶。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