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瓶装燃气企业签订安全运输合同,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签订安全运输合同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进入瓶装燃气企业生产区。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