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区内修建经过会签同意的建筑物、构筑物,燃气企业接到施工单位现场监护通知后,应当及时派人现场监护。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