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除、迁移或者改造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