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的;(二)乘客拒不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缴车费的;(三)覆盖、涂改站牌的。前款第三项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