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拦阻、扣押营运中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的;

 (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客运服务设施的;

(三)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线、缆、管等的。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