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拦阻、扣押营运中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损坏客运服务设施的;(三)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线、缆、管等的。前款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