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二)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免费乘车或者后续车辆拒绝换乘的;(三)不执行核定收费标准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