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公安、工商、价格、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