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乘客,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