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线路经营权证书》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的;(二)擅自停业的;(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