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的,予以没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