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转让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专营权的;(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可暂扣营运车辆5日至10日,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