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二)覆盖、涂改站牌;(三)在公共汽车电车停车站场范围内停放非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线、缆、管等;(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