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