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