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