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及证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