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扣押营运中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