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设施等。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