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停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停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停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经批准停业的经营者,应当缴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