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满或者经批准停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