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线路经营权证书》实行审验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