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