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中标者或者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订立线路经营协议,并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给服务于专营线路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核发服务证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