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凡投标或者申请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有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