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线路专营权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