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线路专营权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