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认养主体应当对认养的林地、林木进行保护。

认养主体经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认养的林地、林木进行冠名,也可以树立纪念碑。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