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增加护林设施,督促林区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