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市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应当提供计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