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主要指标和执行情况表、市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收支表以及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