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进行其他水下工程作业,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须征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