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渔业水域内施工作业或在距离渔业水域300米以内进行爆破的,作业单位应事先与管辖该水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域使用者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