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使城市发展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对不适合在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