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