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者年审手续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