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使用除尘、消音、净化等环保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重新安装使用,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