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