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在居民居住区的营运车辆调度室、站点,使用电铃和广播器材调度车辆、报站,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学校使用广播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附近居民。禁止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