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设在居民居住区的营运车辆调度室、站点,使用电铃和广播器材调度车辆、报站,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

学校使用广播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附近居民。

禁止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