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下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

(一)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三)露天娱乐等活动;

(四)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