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下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一)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三)露天娱乐等活动;(四)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