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