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七十条已修改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各类经营场所提供的厕所、市政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完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