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