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每头五百元、禽类按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