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