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