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