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危及社会稳定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处理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及抗灾救灾情况;

(八)与国外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九)确定和变更城市标志和永久性纪念物、纪念日;

(十)确定市级、市级以上专门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