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投资的,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的审计情况;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古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变更和执行情况;

(六)本市科教兴市、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情况和重大措施;

(七)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或变更;

(八)本级行政机关的增加、合并和撤销;

(九)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揭发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廉政建设情况和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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