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二)市本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三)市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四)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五)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七)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