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